9月起一大波影响再生资源行业新规正式施行

2020年09月03日

环境要保护,法规须遵守。切莫触红线,以免祸上身。8月已过,我们迎来收货的9月。9月起,又一批新规正式实施。

0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

9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实施

自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开始实施。从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相比1993年12月2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并实行鼓励与约束“双向驱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走绿色发展、安全生产之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统一改为15天。

0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0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审议,新修订的《固废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9章126条,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05、河南: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

9月1日起,河南黄河流域包括郑州、开封等9个地级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辖的44个市、县(区)和7个开发区等行政区划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均实行集中管辖。

06、《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0年6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标识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07、《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08、《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0年7月23日发布,9月1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百分比模式是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09、《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8日经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31日在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获批准通过,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运输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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