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2022年履约周期开启,数据质量成重中之重

2022年03月28日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以通知附件的形式更新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修订版》)。

《通知》对今年碳市场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表明2022年碳市场的第二个履约周期开启。

此次《通知》属于碳交易市场的MRV(Monitoring(监测)、Reporting(报告)与Verification(核查))的一部分,对核算方法、报告内容、报告时间、核查时间、核查要求、政府监管等等进行了明确。

由于MRV制度影响碳市场的配额分配与履约,因此是碳交易体系的核心机制之一,也是首要工作之一。与去年3月底的《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相比,有以下不同:

1、子行业范围略有不同。首先,行业大类不变,依旧是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其次,相比上一年,2022年纳入《通知》工作范围的行业子类不包括二氟一氯甲烷、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航空货物运输服务。其中,二氟一氯甲烷副产物三氟甲烷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有关规定管理;由于应国际民航组织要求,中国民航局正在组织开展民航飞行活动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因此为减轻企业负担,不重复组织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航空货物运输服务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

2、公司范围有所调整。去年纳入报告管理工作的是八大行业内,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碳市场一贯做法,今年调整为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计算依据发生变化。对于发电行业重点排放企业来说,2021年度以及2022年1至3月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编制排放报告。自2022年4月起,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就是《指南修订版》)要求,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此外,在核算2021及2022年度碳排放量时,全国电网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调整为最新的0.5810tCO2/MWh。

4、从时间线上看,信息公开、数据质量保证等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增加,但暂时未公布配额核定与清缴履约的时间节点。明显感受到信息公开、数据质量保证等相关工作内容的增加,包括对发电行业企业要求按照《指南修订版》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评估上一年度服务的核查机构的工作质量等,以及从2022年4月起,要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企业,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按月度上传信息化凭证,作为交叉验证的重要材料。但本次《通知》侧重于MRV过程,尚未对碳交易其他流程例如配额核定与清缴履约的节点进行明确。

▲碳市场履约周期

▲2022年4月起,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企业端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流程

当前,对碳数据的质量要求、透明性要求逐渐加强,利好具备资质、产品或服务质量较高、运营规范的第三方碳服务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准确可靠且透明的数据是碳市场有效运行的生命线。

从今年以来,对双碳相关的数据、标准的重视程度正逐步提升:1月28日,国务院发布《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其中包含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监测体系等等支持双碳实现的内容;3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总体组的通知》发布,“双碳”标准化工作即将加速;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开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意在规范煤样采制、煤质化验、数据核验、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

在政策驱动下,被纳入管控的高排放企业对监测、检测、核算的质量和频率均会有所提升,利好第三方碳服务企业,同时在数据质量要求趋严的背景下,第三方碳服务行业将踏入规范发展之路,未来只有具备资质、产品或服务质量与效率较高且运营规范的企业才能拥有竞争优势。(内容节选自华宝证券研报)


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现将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以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重点工作。

(一)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组织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发电行业子类见附件1)(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编制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于附件1所列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见附件2)的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重点排放单位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

(二)组织开展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包括组织开展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完成系统填报和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书面报告等。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生态环境专网登录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管理端,进行核查任务分配和核查工作管理。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核查端)注册账户并进行核查信息填报。

(三)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的,应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对编制2019-2021年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于2022年7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开展信息化存证

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

1.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等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

2.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检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样品元素碳含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报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

3.发电设施月度供电量、供热量、负荷系数等与配额核算与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原件扫描文件。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地方组织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

(五)确定并公开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根据核查结果,将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拥有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见附件3)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及其调整情况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书面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报告,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新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分别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户申请材料(注册登记系统开户材料模板下载地址为http://www.hbets.cn/view/1242.html。交易系统开户材料模板下载地址为https://www.cneeex.com/tpfjy/fw/zhfw/qgtpfqjy/)。

尚未完成2019-2020年度(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及依据《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报送的本行政区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021年度名录)信息公开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六)强化日常监管

组织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名录内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与执法,重点包括名录的准确性,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的查实情况等。对核实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每季度汇总、检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执行情况,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21日,2023年1月13日前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报告上一季度的日常监管执行情况。

二、其他行业重点任务

(一)组织其他行业企业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组织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二)组织开展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

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完成对发电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整改落实

针对我部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专项行动中通报的典型案例,各地方应进一步核实整改。将被通报的重点排放单位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对查实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于被通报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各地方应审慎委托其承担2021年度核查工作。对于被通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方应审慎采信其碳排放相关检测报告结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方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实施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部将对各地方落实本通知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三)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各地方应落实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监督检查以及相关能力建设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四)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方应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做好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能力建设,推动加快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多源数据比对,识别异常数据,增强监管针对性。

落实工作任务中遇到的相关技术、政策问题,可通过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环境信息平台“在线客服”悬浮窗)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

1.覆盖行业及代码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

3.各类机组判定标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3月10日

来源:环境生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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